硬核来了,建设单位必须有钱,否则,就被罚钱(五)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本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从该日起,办理相关手续,就会受到该条例的制约,人们都只看到拖欠工资都是施工单位的事,殊不知,绝大多数施工单位真正是冤大头,因为建设单位不拿钱。那现在的《条例》是不是真正地对这个问题作了处理呢?我们来看看。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垫资建设。

这一条是从根本上去杜绝拖欠工资事件的发生,如果建设单位没钱,就不能动工修房,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专款专用。但想法是好的,能管住,才是真的,

对于这一条,本条例还有专门的罚则: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 建设单位未按时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有关资料。

可以说,如果建设单位不拿钱,或者没有担保单位担保的,肯定是不能开工的,这个能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欠薪的现象,试目以待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和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款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这一条应该是所有的施工单位做梦都想要的条款,如果建设单位提供了支付担保,有谁还会去拖欠工资呢??

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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