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爆雷后,律师给投资人的10个建议


P2P,平台爆雷,P2P良性退出,平台退出,平台危机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集资诈骗律师,网贷员工责任

最近两周都在某近北京的省份处理两个平台退出的紧急情况。这两个平台我都跟投资人见面,也谈了一些想法。从会议情况看,两个平台的两次投资人见面会,都是一些比较激进的投资人在场。我知道他们在录音甚至在录像,甚至将会议情况现场直播,因而说话一直比较克制,怕引起误会造成更大的矛盾。会议异常艰难。两次会议我都表达了一些看法,估计他们也没有把我的意思传达出去。那些“投资人代表”情绪激烈,反复大声叫喊就是一句话:什么时候给钱?什么时候给?说!!!实际上已经没有其它的交流。什么话听不进。


简单粗暴的做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P2P平台目前的这种情况,投资人和平台任何一方都是不愿意看到的。特殊情况除外(不排除有少数平台真的把钱拿走消费、自用甚至赌博干坏事),一般来说,平台也是积极筹钱还钱的。一个投资人(他的态度还是比较理性)说,“我们不是坏人,我们只是要你把我们的钱还给我”。这个态度我非常理解,非常同情。但是另外一方面,不要忘了平台的这些年轻人,他们也不是要“拿走”投资人的钱,他们也“不是坏人”。


简单说几点,希望对投资人有帮助:


一、 一味指责平台,要求“立即还钱”不现实


不现实的事就是实现不了。如果能“立即还钱”那当然很简单了。但是实际上很多平台都做不到。有人告诉我们该省有某大平台,卖了省会城市某著名大楼来还钱。但是那个平台的情况跟其它平台还是有差异,如果该投资人所述属实,则可能用投资人的钱来买了大楼,属于“自融”。但是其它平台呢?其它平台越是合规程度高的平台,越是把投资人的钱放贷给了借款人。平台的身份是中介,是投资咨询的身份。该某大平台有条件卖了大楼,但是其它平台呢?一般来说是不可能的。其它平台需要催收。需要借款人还钱。若借款人不还钱,则谁都帮不了投资人。


寻求实现不了的方案是不理性的。


二、 要给平台时间


有人说,已经给了平台时间了,已经1年了,2年了。。。是的,这个时间已经很长了。但是对有些平台来说,可能还不够。现实就是这样的。如果投资人的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借款人不还,平台能有什么办法?无论是线下理财还是P2P,法院不立案,有判决了也不愿执行。平台无法大规模催收。线下找人催收的话,老赖也被惯坏了,稍微有点冲突就报案,可能就是暴力催收,或者不是暴力催收就成了“软暴力”。


现在平台催收很难,现实情况就是需要时间。有些平台在催收受挫后,寻求其它方式解套,比如要作资产重组、债转股等措施,这些另外需要时间。


我理解一些投资人(本次见到大概5个70-80岁的投资人,还有一个大概50岁的寡妇带着小孩,头山戴着帽子露出绷带眼泪汪汪),养老钱没有了,没钱治病,婚房的钱“放在平台取不出来”等。这个从另外一个角度可能更容易理解。在爆雷这个事件中,投资人和平台都是输家。只有借款人可能是赢家。试想平台被立案、判刑,为平台工作的众多好好的年轻人,前途无可限量被送进监狱,也不是他们的初衷。


三、 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报案


一般来说,投资人想要的是回款,是收回投资。


我看到几个投资人发言时情绪激烈,实际上说的很多都是矛盾的,自己没有想清楚到底要的是什么?在投资人见面会上,一些“投资人代表”直接向经侦交报案材料。我坐在对面,作为刑事律师很快就看懂了,那是给公安的询问笔录!还当我的面签字摁手印。


投资人的普遍想法是,“我们出借人报案的目的,就是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在公安可控的范围之内,让他们催收回款,想办法还投资人的钱”。


但是从策略上说,报案和“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刚好是矛盾的。对有的平台(不是说全部),二者只能选其一。所以我们如果有机会的话,也希望告诉更多的投资人这个道理,而不是仅面对这些激进的“投资人代表”(申明我的立场:报案是公民的权利。这里不是说不可以报案,只是说相对于收回投资的目标来说,在策略上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一些对平台爆雷、平台退出有更多了解的投资人可能知道,某某平台,还有某某平台如果一步步退出,其实资产是够覆盖投资的。给平台一些时间,都能回。但是一旦抓人形势就发生深刻的变化。


前几天我在某省处理一个平台退出时,有“投资人代表”也提到该地的另外一个平台,说一旦像那个平台一样拿出诚意,把大楼卖了,大家也是愿意等。问题是:即使是那个平台,也因激进投资人报案抓人了。再说一遍,报案是公民权利,这里无意否定投资人报案的权利。


对有的平台(不是说全部),更多的理性投资人要做的紧急事项,是阻止平台立案。


四、 不触及社会稳定的底线


有“投资人代表”当着警察的面作过激行为。其实并不可取。


还有人激烈要求平台公布借款人名单、已兑付投资人电话,公开账目。这些都是过分的要求,是违法的。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如果在这些问题上纠结,只会把会议搞得越来越紧张,无法达成协议,也不利于尽快收回投资。


真的立案、抓人了,其他投资人会思考,是否立案和抓人是目的?是否回款才是目的?走立案、抓人的程序,其实是最简单的,但真的对投资人回款是最佳方案吗?投资人多了,意见表达就必定出现多种声音。有的平台抓人后,大量投资人找到律师,希望托话给检察院、法院,请求尽快放人,出来“主持大局”,递交请愿书。。。。 (亲办案件,省略118字)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律师阅卷里经常见到这个,大量投资人签字。


但是这个时候已经晚了。刑事程序中,这个已经不起决定性作用了(也起到一定作用,可能因此酌情从轻,刑期少一点)。


更多的不说了。总之如果触及社会稳定的红线,绝不可取,也会促进刑事程序加速。


五、 能拿回一些就尽量先拿回,不必死扛“全部本金+利息”


到这个时候了,如果平台能推出一些方案供投资人选择(无论是以物抵债还是其它方案),投资人能下车就尽快下车。对这些方案不必抵制甚至仇视(认为“又在骗人!”)。对一些平台的投资人来说,吃亏一些下车,是避免进一步遭受损失的方法。很多平台推出这些方案,其实已经是山穷水尽前的一些招数。再没有其它招数了。投资人不下车,继续等的话,有时候可能是不了解全局造成的。更不必要求过高,一定要拿回全部本金+利息。


六、 积极帮助平台催收


平台催收已经很难了,目前还有比较可行的方案之一投资人自己催收。投资人如果有渠道,应主动要求平台参与到催收工作中。投资人如果起诉借款人,很多地方还是立案。另外找到借款人,就是真的“冤有头债有主”,催收也名正言顺。平台大规模催收的障碍基本解套。这个是目前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案。


找借款人要钱,比找平台要钱要容易很多倍,甚至千万倍!这是我想对投资人说的话。如果能通过这种方式“拿回自己的钱”,为何不这么做?


七、 与平台站在一条战线,同舟共济


有人说,这是怎么可能?你不是胡说吗?


不是胡说。


P2P平台到今天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若站在稍微高一点的格局,就能理解这个道理。


从个人经历的平台爆雷事件看,绝大多数平台的绝大多数业务是真实的。不排除有的平台有假标。即使有假标现象,一些平台也是用于,在云淡风轻的日子里给投资人垫付。(声明:我这里说的是绝大多数平台,不排除有少数平台假标、自融、自用、挥霍投资人资产。如果投资人所在的平台属于这个少数,建议投资人坚决报案)借款人不还钱是绝大多数平台垮掉的直接原因。


投资人的钱主要在哪里?在借款人那里。在催收这一点上,平台跟投资人是一致的。


所以我们说要同舟共济。借款人的钱如果不还,绝大多数平台不可能变魔术把钱弄出来。


八、 远离那些激进的、可能危害社会稳定的投资人或者水军


有些投资人不是很理性的,积极组织投资人从事危害社会稳定大局的事情。这个并不好。比如有人,一方面,他们目标是“拿回自己的钱”,另外一方面,又积极报案。


对很多平台而言,以上是不理性的。


原因是什么?


因为如果走报案、抓人的刑事程序,平台被定为非法集资后,实控人和高管被抓,所有的交易都是非法集资了。民事诉讼没法作,平台没法催收,所有的工作都由经侦来作。目前,至少打电话还有人接听吧?还有人回答咨询吗?骂两句还有人听吧?目前回款少至少还有一些吧?平台还在想办法解套吗?…如果抓人了,这些都没有了。就只能在家等了。根据其它平台的经验,由政府机关接管后,回款比例一般不高。不要相信网上获知的个别案例。个别案例可能回款不错,但是其它平台基本很少。


原因很简单,经侦能有这么多人力物力来催收吗?


以上可见“拿回自己的钱”跟“积极报案”是冲突的。“积极报案”抓人后,在很多平台(不是说所有平台)的投资人,很难“拿回自己的钱”或“拿回”的比例很小。


有些平台逾期后,全体投资人实际上被少数激进投资人劫持。这不利于整个平台的平稳退出,投资人整体不利。


九、 参与资产重组等化债方案


平台推出的化债方案,投资人选择参加是不错的出路之一。


比如在众多平台退出的项目里,资产重组往往是解套的“核×武×器”。一些平台待偿余额大,使用常规的化债方法很难解套了。但是有些平台有资产,有关联企业业务很好,或者业务虽达不到要求,资产重组(并购、吸收、合并、资产剥离),其实可以组建符合上市要求的企业或者估值不错的企业。对这种平台,一旦资产重组成功,则可以顺利上市。


投资人参与这种资产重组,就实现资产翻倍。这个不是纸上谈兵,有实际案例。真的做好了资产重组,则投资人的债权转化为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如此,则投资人会奔走相告、弹冠相庆。


若部分投资人通过这种方式解套,平台兑付其他投资人的压力就大为减小。


所以我说投资人需要跟平台站在一条战线。


十、 监督平台退出过程


退出阶段,投资人尽可能积极参加。比如投资人委员会等组织。这样可以对平台进行监督。


以上个人办案经验总结,仅适用于部分平台。因个人经验有限,以上发言并不一定对所有平台的全部投资人都有帮助。也可能忠言逆耳,欢迎讨论交流。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知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举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