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竟然吸毒?江西检方:重新收监!

假释期间,竟然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月2日,记者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江西检察院机关通过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对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罪犯游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服刑档案由江苏某监狱转至江西某监狱,切实解决了“送监难”的问题。这也是江西检方办理的首例跨省收监执行监督案件。



游某某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丰县,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江苏某监狱服刑。2019年3月,游某某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在原籍宜丰县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到哪里,检察执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2020年6月,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县公安局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违法信息排查,公安业务系统显示游某某2019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宜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经审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游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被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假释。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向宜丰县司法局发出提请撤销假释的检察意见,建议其向社区矫正执行地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假释。2020年10月16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某某的假释刑事裁定,并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零二十三天。


时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如果将游某某投放至远在千里之外的原服刑监狱服刑,其押解成本、途中安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等方面都存在困难。经跨部门省际协调,司法机关最终将罪犯游某某的服刑档案从江苏省转至江西省、投入江西某监狱执行余刑。


“按照新实施的《社区矫正法》规定,需要撤销缓刑、假释,但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选择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予以撤销。”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原在外省市区服刑的假释罪犯被原籍社区矫正执行地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的,收监至原籍地监狱执行更为便利、安全、可靠。


据了解,2020年,江西省检察机关采取常规检察与巡回检察、日常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变更和终止执行各环节的监督,共办理收监执行案件67人,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来源:江西新闻客户端·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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