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关于“教师体罚性惩戒行为”的法律认识

任何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作为教书育人的教师也不例外。对教师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不得放任,也不得过度。

不看视频,你一定不会相信世界上有如此狠毒的老师。

【新闻背景事件简介】2月28日,一段湖南湘潭某小学教师殴打辱骂学生的视频在网络传播。视频中一老师粗暴对待学生,对女孩歇斯底里尖叫,一次次对女孩推搡、掌掴、揪头发、用书本砸脸……对学生打脸并辱骂。据教育局通报称,视频内容属实,已暂停涉事教师工作并责令其接受调查,后续将对涉事教师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央视网微信公号2月29日消息)

该事件迅速引发网络舆情,对教师体罚性惩戒行为,网络上各种意见各种看法,很多专业人士认为该教师的行为已经超出教育惩戒的目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问题来了对教师实施的体罚性惩戒行为,是否由教师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笔者结合网络反映的事件内容来看,谈一点教师体罚性惩戒行为的法律认识上的看法:(本文只专注于普法角度,不对师德师风等其他方面发表评论。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看法,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关于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是维护教学秩序、矫正学生失范行为的重要举措。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维护教学秩序、矫正学生失范行为,一些教师会实施具有惩戒性质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教师体罚学生,基于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考虑,是我国的教育法(第29条第二款)、教师法(第3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第63条)等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要求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倘若教师实施了体罚性惩戒,应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除了给予教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能否同时对教师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相关司法裁判体现了不同的立场

1、有裁判认为:教师的体罚性惩戒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后,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但绝大多数的裁判认为:教师基于惩戒目的实施的体罚具有职务行为的属性,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对象。教师履职不当,应当由教师行为规范调整,由教育主管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而不应当由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治安法律规范调整。

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相关法律对体罚性惩戒的定性存在争议,法律规定较为模糊: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删除了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16条“对教师实施的惩戒性体罚,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相应责任”的规定。而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对实施体罚的教师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师应当承担的相应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并未明确规定。

2)教师实施的体罚性惩戒是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

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合理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不得超出界限时可实施惩戒。

相较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管理法律,针对教师体罚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特别法条。基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可以排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对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规定,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职业法律规范为作指引性规定的情形下,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该条体现了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进行法律适用的精神内涵。故应当适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三、涉及教师失范行为的案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仍应该有适用余地。

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应当被作为一种补充性法律责任,在惩戒性体罚超出合理界限的情况下,教师应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1、体罚性惩戒行为必须以存在相应的学生失范行为为前提体罚性惩戒行为不能超过相应的必要的范围;意味着对学生的惩戒,必须存在一定的学生失范行为,而没有这种前提,基于教师的无缘由歇斯底里的打骂等出于教师自身的主观恶意,则应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2、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具有伤害故意的情形下对教师进行否定性评价的担责范围,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可被作为一种补充性法律责任让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结语:为何舆情如此? 无论是老师的言行,还是整个办公室环境,都反映出师德师风的建设刻不容缓。民众对孩子被体罚引发的共情心理导致舆情的激化。孩子本就是成年人的软肋,基于深刻的同理心,无论基于任何目的的体罚孩子的行为都会挑动了社会大众的共情心理,这是最基本的人性。

(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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