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侵害著作权,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500余万元

认为被告服饰店及服饰公司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销售带有泡泡玛特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将该二被告及视频平台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6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服饰店及服饰公司惩罚性赔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原告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涉案“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被告服饰店及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共同在短视频平台上销售带有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及箱包,侵害了其著作权。同时,该公司代理人提出,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且接受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涉案行为,并存在以开设其他主体等方式持续侵权,属于主观故意明显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被告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共同辩称,从未生产涉案产品,是从第三方进货后销售,且涉案行为已停止;并提出,涉案产品数量少,销售规模小,收益低,本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平台方表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印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手提包,侵害了原告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首先,服饰店及服饰公司故意实施涉案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证据显示其明确知晓涉案美术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以及服饰公司因直播销售印有涉案“Molly”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涉案行为,属于在明知涉案行为侵权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其次,涉案行为情节严重。二被告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开始实施涉案行为,且至少持续一年;涉案美术作品是二被告生产、销售的服饰上的唯一图案,属于其宣传卖点;且直播带货频次高、涉案产品款式及种类多、销量及规模大;在接受行政处罚后,被告继续以直播带货方式实施涉案行为,且使用不同的短视频账号进行直播,属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可见其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方属于故意实施涉案侵害著作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况等因素,最终开出500万元“罚单”。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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