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如确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间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当由建筑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商交纳。
因房屋质量导致延迟交房的,由开发单位承担维修期的物业服务费,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物业费如何交法律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唐山市的物业条例规定自交付通知送达次月起,由开发单位垫付,在房屋确权时向业主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