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司法机关如何决定或批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目前,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是:“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