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其中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