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山西省医保局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保健康、防重症”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相关通知精神,我省制定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措施。这些措施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市医保局积极行动,通过五项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对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以及按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