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以上5000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以上20000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