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简介:李旭山,广东实验中学越秀学校正高级语文教师,特级教师,华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教育行政学院、中国教育电视台、陕西省“国培计划”项目办、陕西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培计划”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授课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