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Liu Junhai, 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hinese Corporate Law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How to Make the Hybrid of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Work, European Business Law Review, Vol.26, Issue 1, pp.107-128.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五权威解读我国公司法首次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其间虽然经过了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13次常委会的第一次修订和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委会的第二次修订,但这两次修订都属于微调,仅涉及几个条款。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