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