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欧阳瑜表示,今天特区公报刊登行政长官第1/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2/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废止第80/2020号及第4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而卫生局亦作出第001/A/SS/2023号公告,调整入境、过境防疫措施。
1月5日,南都记者从澳门疫情记者会获悉,澳门特区政府将于1月8日起实施新的入境措施,由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来澳人士,须持48小时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证明;由内地、香港、台湾来澳人士,则无须出示新冠病毒检测证明。
澳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经考虑本地的实际需要及评估相关地区疫情风险和变化后,澳门卫生局根据第166/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第522/A/SS/2022号公告,由2022年11月13日凌晨零时起,须持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旅行证件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项条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毋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可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取得由澳门特区有权限机关发出的“居留许可”的人士;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经考虑本地的实际需要及评估相关地区疫情风险和变化后,卫生局根据第166/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第401/A/SS/2022号、第410/A/SS/2022号、第411/A/SS/2022号、第412/A/SS/2022号公告,自2022年9月1日凌晨零时起,调整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外的非本地居民入境本澳的防疫措施。
澳门特区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自22日零时起,无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如在入境前10日未曾到过中国内地以外地方,并具备任何一项可不必再申请签证即可返回中国内地的条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10日宣布,自11日零时起调整外交人员入境的防疫措施。应变协调中心称,自11日零时起,持外交护照、联合国签发之〝Laissez Passer〞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证件之人士,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