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记者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期,随着与伊春、齐齐哈尔、大庆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该中心已与省内全部地级公积金中心及省直、农垦、电力分中心、森工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建立个人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协同机制。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在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调离本市,退休,出国出境定居,外地职工离职返乡,死亡或宣告死亡,支付房租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