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下半年,翁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归还上述借款,又无法按照对方要求找到公司担保,便私自伪造了一枚“福建省万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向游某某出具的上述借条、协议书、借款担保协议上盖此印章,作为担保使用。
公司印章作为公司身份和权利的证明,它是公司在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所盖并非备案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是技术专用章、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那么此时合同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