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40年产权到期后,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本期故事的主人公孔哥,全款买了六套商业用房,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结果开发商因为欠第三方公司的钱,被第三方公司起诉,并查封了开发商名下二十多套房屋,其中六套属于孔哥所购,孔哥听说自己的房屋被查封后,立即提出复议,被驳回后孔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查封的六套房屋属于自己的,第三方公司不能执行拍卖,那么孔哥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现实中有很多小区内开发商建造了房屋,对于此类房屋获得收益或者相关权益归属很多人不是明白。如果开发商能够有充分证明该房屋属于开发商所有,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类房屋确实由开发商出资建设,且未分摊到购买小区房屋的业主身上,则该类房屋收益或者权利属于开发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