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老小区出新加装电梯却遭有些业主反对,对此你怎么看?

  • 南京老小区出新加装电梯却遭有些业主反对,对此你怎么看?-图1
  • 南京老小区出新加装电梯却遭有些业主反对,对此你怎么看?-图2
  • 南京老小区出新加装电梯却遭有些业主反对,对此你怎么看?-图3
23回答·1.6万阅读
紫牛新闻

2017年11月22日·扬子晚报官方账号

老小区没有电梯,住在高层的老年人上下楼困难,加装电梯对来说,解决了生活中的难题。但低楼层居民因为担心遮挡阳光,增加噪音,不同意加装电梯……

这些都是老小区电梯增设推进中,不少人会遇到的问题。以下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不同领域众多法律专家,对此行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给出的专业解答。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性质,是对建筑物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还是新建?

是改建,且是仅限于局部的改建,并非重建或新建。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是否适用《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

适用。

《物权法》第76条是针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返里、伍海泉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470号)中明确,“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是对原住宅垂直交通方式的完善,属于对建筑物局部改建,并非新建筑工程”。

因此,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改建行为,适用《物权法》第76条规定。

“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是否合法?

合法。

《物权法》第76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6﹞11号)第五条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法律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返里、伍海泉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以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均对“双三分之二”的合法性给予了确认。

增设电梯所使用的土地,是否本单元业主独有?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上述规定,小区用地主要有4种形态: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业主专有的建筑所占用的土地。

增设电梯所使用的土地,属于本楼栋业主共有建筑所占用土地,并非一楼业主独有。同时,如果增设电梯在采光、噪音、通风等方面对低楼层业主造成影响的,建设者应给予适当补偿。

增设电梯,一楼业主有没有一票否决权?

没有

加装电梯的位置,属于本楼栋共有建筑所占用土地,并非一楼业主独有。

在增设电梯过程中,楼上业主和楼下业主都应拿出“依法好讨论、异议不放纵”的态度,加强沟通,理性讨论,友好协商,适当补偿。

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有没有侵犯本单元之外其他业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而使用部分共有部分的情形,如已参照《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符合上位法规定,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本单元之外的其他业主无权反对增设电梯。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返里、伍海泉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适用并采纳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属于该栋建筑物专项使用权的土地。

在法律实践中,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非本栋或本单元业主无权反对增设电梯,客观上也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

建设者可以对一楼业主适当补偿,意味着什么?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全体小区业主都应以从我做起的态度和友好协商的实际行动,共同构建真诚友善、理性大度、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让加装的电梯成为业主幸福的阶梯,成为社区和谐的阶梯。

如何看待群众电梯便利和房子价值变动之间的关系?

小区业主申请加装电梯,主观上就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实现生活便利,不是追求增值。客观上,加装电梯后,建筑功能的完善可能会导致房子价值发生变化。但相较业主增设电梯的主观意愿,这样的变化是被动的、从属的。

事实上,在南京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评估中,加装电梯的楼栋,一楼价值也是上升的,只是幅度相对来说没有楼上的大。

商品房小区增设电梯是否合理合法?

合法。

根据《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6〕1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因此,商品房与房改房一样,都是产权房,增设电梯合理合法。

增设电梯是否只是服务老城区、老旧小区、老人?

增设电梯的需求在老城区、老旧小区、老人中确实更突出、更急迫。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要求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但增设电梯的规定,并不只是适用于所谓的“三老”。

从南京市来看,增设电梯的申请,不光是玄武等老城区有,建邺、栖霞、雨花台、江宁等新城区也有很多。另一方面,市场供给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养老问题,这是因为城市土地相对稀缺,这就决定了叠加居住是城市居民居住、安家的主要方式,不可能所有老人都能选择住在一楼或二楼,更何况人的年龄都是在变化的。在市场机制在这一领域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更应该主动作为,通过推动增设电梯惠民工程,满足群众的养老以及改善生活的需要。

增设电梯是群众的普惠性权利,但为什么有的小区业主申请不了?

增设电梯有严格的安全技术要求,而现实中,很多小区受限于楼间距过窄、电梯加装影响消防安全等客观因素,不具备加装电梯的客观条件,因此这部分小区的业主无法申请。

(源自交汇点)

手机用户63952256610

2017年11月24日

加装电梯是一次利益再分配过程,最合理的分配方案是:

评估加装电梯前后房价差异,将此作为收益,减除安装电梯成本,剩下的按户分配。

举个栗子:

某8层楼,一楼是车房,二至八楼是住宅,为计算简便起见假设一梯一户共计7户。多户也是一样的,明白我说的道理即可。
假设加装电梯之后,8楼增值10万元,7楼增值8万元,六楼增值6万元,五楼增值4万元,四楼增值2万元,三楼增值1万元,二楼增值忽略不计0元。
全梯7户共计增值31万元。假设安装电梯成本10万元,作为利益共同体,共计收益21万元,应该每户分得3万元。
公平的出资、补偿方案应该是安装电梯后重新评估房产价值算出增值部分,再扣除安装等费用。将这个增值平均分配到每户,这才是共有收益的公平的再分配。
上述例子的出资和补偿方案就该是各户先假定平均出资1.43万元合计10万元用于电梯建设(实际上不用出),然后收益分配每户分得3万元。减除资产升值部分。8楼应出资7万元,7楼5万,6楼3万,5楼1万,给下面的:4楼-1万,3楼-2万,2楼-3万,剩余10万用于电梯建设,总收支0元。



目前常见的出资方案都是高层业主提供的,将房屋增值部分隐藏起来不提,只提电梯安装成本。底层业主如果同意,就是做了亏本买卖。

一文说房

2017年10月19日·幸福里签约专家

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其实还是蛮容易理解的。

第一,装电梯需要成本,成本除去政府补贴的部分,由全楼根据不同的楼层测算的价格来摊派。我们都知道,现在即便是老住宅小区,居住的人群也不像之前那样主要限于同单位的职工,既然来自于五湖四海,要协调这个事情的难度就会很大了。比如每年业委会开个会做个简单决定,大家都能想象他的难度,更何况涉及到钱的问题。

第二,老宅装电梯,一般都是在楼栋外部安装,不同结构的户型受的影响就不一样,比如有的电梯安装在南向,那么对有的住户采光就会有影响,老房子的居住品质本来比起新社区就相对差一点,采光权就显得更加重要,所以被反对并不奇怪。

这点,目前江苏的做法特别好,已经规定了不允许在南边设电梯,所以这个风险会逐步改善。

第三,安装电梯之后,老宅的不同楼层价值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一般来说,老城区的房子交通便利配套齐全,唯一的缺点是没有电梯,因此养老的人在老城区首选1-3层,高楼层不仅价格比不上低楼层,卖掉的周期也长,一旦装上电梯,这个情况就会反过来,所以对于1-3层的房产持有者来说,不热心甚至反对这个事情完全情有可原。

房子是安居乐业的地方,而协商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再加上不断完善的安装规范和意见,我相信这个问题以后会得到越来越好的发展。毕竟如今真的装了电梯的小区,小区的均价都得到很大的提升了!

更多南京买房疑难杂症,欢迎大家@一文房谈帮您答疑解惑!

小小柠檬一朵朵

2017年10月20日

下楼梯,是居民出行的“第一步”,也是回家的“最后一步”,看似事小,却与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密切相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需求明摆着,为什么这一便民利民的好事却难以落地?

最近关于这一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央视新闻从全方位、多角度解读老旧小区装电梯究竟难在哪里!并因此引发1-6楼住户的热烈讨论和争议。看完为什么,再看看大家都是怎么说的吧


平淡言

2017年11月24日

不论办什么事包括那些所谓实事,一定要大家都愉快,千万不能有些人愉快有些人痛苦不愉快。要把事办好使全体业主愉快、舒服,不能让人掉队,如有一户业主掉队、不舒服、不愉快,那肯定有关职能部门没把工作做好,把幸福建立在痛苦业主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