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诉拼多多砍价活动涉嫌欺诈,法院判定「构成知情权侵害」并赔偿400元,在法律角度有哪些价值?

七月五号上午,长宁区法院发布公众号消息,就刘宇航起诉拼多多运营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但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5回答·290阅读

这事儿,我点赞律师的依法维权之诉(举),希望今后不论是律师,还是他人对拼多多(购物时)的一些不当,不法行为(营销)敢于说不,勇于亮剑。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人,团体(组织),个人一是学法知法,二是守法执法,三是对不法,违法侵权行为一旦遭遇要依法讨说法,找公道。


这些年,一些企业,包括电商,网购平台打法律“擦边球”,玩文字,话术游戏,忽悠,糊弄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透明交易权。


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公平正义,文明进步,保障社会,个人公序良俗的利器,拼多多的“砍价”从某种层面说是“馅饼”,是“陷阱”!


公民个人,假如人人学法用法,有事,依法计较,动真,勇于与玩术商家,电商等“寸金必争”,如是这般拼多多的“砍刀术”自然失去市场。


我们常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次是一个法律人与拼多多叫板,希望今后有十个,百个乃到千千万万的法律人或是普通人都拿起法律对不良平台,或是企业,电商等交易者依法讨说法,如是象拼多多的“砍价术”必然胎死腹中“自讨”没趣。












纯钧RHGL

2022年07月10日

严格来说,没有。

世界上的法系主要分为三种。

法条型,前例型,辩论型。

我们是法条型法系。

就是说,把案子拿来,严格依照法条来审判,法条怎么写的就怎么判,不受其他方面的影响。

西方使用的主要是前例型法系和辩论型法系。

前例型,历史上曾经有过同样的案子,以前怎么判的,现在就怎么判,萧规曹随。

辩论型,影视剧里最常见的法系类型,主要看律师的辩论水平,靠雄辩讲道理,赢得法官和陪审团的支持,不管法律怎么规定的,他可以搞一个“法理不外人情”。

我们的法条型法系,讲究的是法律长久的公信力,所以遵守法条是铁则。

我们压根就不看前例。

之前有同样的案子,管他怎么判的,就当不存在。为什么?万一前例是错误的呢?

我们只看法条,法律怎么规定的,我们怎么判,其他案子判决结果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结果的根据。

换句话说,什么样的前例都没用,这种理想化的状态,才是我们法条型法系所追求的。

既然前例没用,题目所述的案子就等于不存在,没有意义。

何况我们要考虑到诉讼的成本。

从现实角度讲,诉讼成本太高的话,官司打赢了也没劲,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甚至还多,付出了,但回报达不到期望值,那么对我们来说,这个官司就不值得打。

即,题目所述的案子,也无法增加同类案例的出现,所以说,该结果无法造成什么实质影响,没价值。

北欧进口皮草汇

2022年07月07日

什么时候拼多多的卖家们能集体诉讼拼多多侵权,而不是现在一样逆来顺受,平白带坏社会风气,养出大量的“白嫖”

坦坦荡荡的过往客

2022年07月07日

告赢了有什么用?不还是我行我素!

没有更多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