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一边是收不上足额物业费,物业公司入不敷出,服务因此打折扣——发生在一些小区的“物业费之争”多年来恶性循环,该如何解决?业主普遍对于物业费的制定标准、收取方式、使用用途等存有疑问,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答,就易成为物业费和服务质量矛盾的导火索。
市民购房后,物业公司发出收房通知,业主迟迟未办理收房手续,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由谁承担?广州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韶关始兴一家物业公司和一业主就因物业费缴纳问题闹上了法庭。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在当地购买了一处房产,2018年12月,开发商向部分业主实际交付房屋,但并没有包含张某在内。
徐先生反映, 新房因为墙歪了要维修,没按约定时间收房。前几天维修结束要去收房时,发现了新的问题。【1818黄金眼】没收房 还要交物业费?徐先生的房子在杭州石桥路上的滨江春语蓝庭小区,开发商发出的通知书显示,3月25日办理交房手续。当天,徐先生验房时发现了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如确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间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当由建筑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