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万某某、张某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