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行政组织从大到小依次为省、府、县。一省最高长官为总督和巡抚,掌握军政大权。学台,又称提督学政,其地位与督抚齐平,主管一省的教育、科举等事务。督抚之下,设有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的长官称布政使,又称藩台,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和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