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8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不少劳动者、用人单位咨询用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点击蓝字 关注临翔法院以案释法李某是一名保险公司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2022年3月1日,保险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下达《解除合同(终止)证明书》,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