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常常可见案件再审的情形,多数情况下仍为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故提出再审申请,但仍存在一些法院院长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判决在经历一定程序后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来深入理解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以及其他再审情形的相关事项。
光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孙满桃)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最高法报告提出,强化人权和诉讼权利保障。做实人权司法保障。
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再审民事案件改判原则首先要纠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不符合民事审判规律的指导思想,树立程序公正、实体合理的观念,其次要正确处理维持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与纠正有错误的裁判之间的关系,再次要尊重和维护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 条及第178 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是生效的裁判文书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今天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说,2021年初,最高检启动对2018年以来纠正冤错案件全面排查,逐案提出追责意见,目前对错误关押10年以上的22件冤错案件挂牌督办,已全部提出严肃追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