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021版)目 录1一、总则............................................................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此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研究讨论,并提出多项修改建议。
全文如下: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泉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现将《2020年度泉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