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照片★案情简介2020年9月,某公司将某智能大厦工程的临时生活区土建施工工程交由张某承包。邹某系张某招用的员工,进入该施工项目工地工作。2020年12月,邹某在工地上搬运PVC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对交通事故不负有事故责任。
当分包单位无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总承包方具有法定先行清偿义务,总承包方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