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协约和平义务之立法及其反思 黄程贯*[1] [摘要] 所谓团体协约(集体合同)之“和平义务”,在劳动法中尚可区分为两种:一为“绝对”和平义务(absolute Friedenspflicht);二为“相对”和平义务(relative Friedenspflic
最高票的答案是这样说的:车间常年26摄氏度,搬重物超过5公斤必有机械辅助,干活不流一滴汗,一天工作7小时,每干1小时喝10分钟咖啡,B&;O音响放爵士乐一整天,一年6周带薪年假,高级技工薪水和办公室经理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