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山西联合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共同制定《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出在华北区域内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7类54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予以细化,同时明确了23个‘首违不罚’的事项,打造了在华北区域内标准统一、宽严相济的税收营商环境。
记者11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获悉,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实现了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
记者从省营商环境局获悉,省纳税工作专班日前以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积极推动税务执法区域协同,与辽宁省、吉林省、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对7大类55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罚”与“不罚”的界限,有效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东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据了解,为有效解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规范、各地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推进东北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今年初以来,大连市税务部门在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指导下,与辽宁、吉林、黑龙江联合起草了《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旨在通过打破省域界限,加强区域合作,努力打造统一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模式。
10月31日,重庆市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制发《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川渝地区执行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用一套标准和流程。
记者今天(10月3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了解到,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税务局联合发布了《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了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统一,也就是西北五省(区)各税务机关实施的各项处罚事项,在裁量标准上统一采用“一
本报讯(记者叶生成 通讯员薛莹芳)日前,在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的牵头组织下,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西北五省(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杜雪琴)10月30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税务局联合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实现了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本报讯(记者烟成群)近日,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
本报讯 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牟寒素 近日,重庆市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川渝地区执行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用一套标准和流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
前四期申税小微给大家介绍了关于登记、账证、征收和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本期带您重温一下此前发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
近日,长三角三省两市税务机关根据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