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001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七大法律部门之一,非诉讼程序法的概念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此得以确立和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