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稽核职责均未设置追诉期,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稽核职责,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期限限制。
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和员工的法定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司与员工签署一个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将应缴的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员工工资中,如果因补缴社保而产生滞纳金,那么这个滞纳金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周某系甲公司员工,2023年10月,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工资及社保福利截止时间、离职交接、经济补偿金、保密条款等,其中第9条约定:本协议是双方解决劳动合同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就劳动合同解除及此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2014年5月5日入职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本人于2014年5月5日入职,自愿同意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在个人提出缴纳申请前,本人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申请人徐某,2015年1月1日”。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时,除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外,由此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1 基本案情李某全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起诉请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