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家拆迁了,拆迁利益不少,在利益分配上,出现了纠纷。直到2017年,顾爷爷顾奶奶的老宅拆迁,拆迁补偿协议上明确,被拆迁安置人一共有三位,顾奶奶、顾小小、顾小小的母亲,因为顾小小的母亲在这个故事里戏份不多,我们暂且称呼她小小妈妈,就不给她单起名字了。
拆迁补偿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就归谁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是户主和拆迁方签约,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私下“代替”户主签约,如果是户主书面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代替签约的除外,其他家庭成员私下“代替”户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户主可以提起诉讼程序认定协议无效。
市民小陈(化名)的父亲是一名知青,出于发展考虑,将小陈的户籍落在了小陈姑姑作为承租人的公房内。如今,公房拆迁,姑姑用拆迁补偿款买了安置房,却被小陈诉至松江法院,原因是,小陈认为自己是拆迁时的“同住人”,也要获得部分安置房份额。那么,法院会支持小陈的诉请吗?
原告孙一向虹口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上海市虹口区商丘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征收利益,由孙一分得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米筛浜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调换房屋,孙一支付叶某某货币补偿款30万元;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中,是否需对整体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明确各被安置人的份额?即使部分被安置人未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但因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范畴,判断是否支持原告一方诉讼主张或计算支持的份额,也应建立在对整体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基础之上。
对于不少农村家庭来说,拆迁涉及的重大利益常常引发争议,对乡村治理产生一定影响。3月31日,海淀法院召开“推进诉源治理 服务乡村振兴”涉腾退拆迁类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结合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总结涉拆迁腾退类纠纷审判经验,并发布系列普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