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的签订不是偶然的,这部由拉丁文写出的法律文献实际上是由英格兰金雀花王朝的头两任国王亨利和理查大肆征伐造成的国库亏空,导致现任国王约翰向贵族多次征税所造成的结果,但是约翰本人在任上对外战争连续失利实际上是这部宪章孕育而生的直接原因。
所谓“王在法下”,简而言之就算国王也要受到法律约束,犯法之后也要受到法律惩处。按照西方历史描述,“王在法下”始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1215年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被迫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将“王权”限制在了法律之下。毫无疑问,“王在法下”是正确的,权力就该被关在笼子里。
和中国时期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相比,英国国王要面对诸多限制,对英国国王权力的限制由来已久,其中最著名的文件就是1215年的《大宪章》,根据这份法令,英国议会有权对国王征税表达意见,并且规定除非由同等级的贵族审判,否则不可以随便逮捕自由民,《大宪章》的实行,其实是对英国王权的一次重大挑战。
1776年初,大卫·休谟知道自己已经病入膏肓,便开始着手其身后事:立遗嘱,写自传,安排手稿的出版事宜。休谟请求好友亚当·斯密在其身后发表《自然宗教对话录》,考虑到斯密的为难之处,他更改遗嘱,请求他发表一篇“不讨人厌的文章”。这篇文章便是休谟的自传:《我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