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有网友发表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留言:如果一个案件处罚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但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财物属于行政处罚,免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同时存在吗?在处罚决定中如何表述?免于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食品抽检中,一家超市经营的某种食品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办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136条,对其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
日,央视《法治在线》披露了这样一个判例:家住福建省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帮邻居卖个菜,竟然要面临10万元的罚款!
近日,深圳马榴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方面向《国际金融报》记者爆料称,去年8月,盒马推出“移山价”后,马榴香公司成为盒马榴莲千层供应商之一,主要接受盒马委托生产榴莲千层蛋糕,所生产的货品发货至盒马深圳、广州、上海、成都、西安、南京、北京、云南等全国仓及门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