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表述“一逗到底”和土地类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完整和形式逻辑混乱的原因,在如何理解、执行该法律条款时,存在着较大分歧,特别是在现实执行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指导性或指引性观点,须达成共识方能准确执行,本文就此提出如下探讨管窥之见。
以下文章来源于土言土语 ,作者土小言作者:土小言 原载:土言土语公众号 【导 读】针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的查处,到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7条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依法没收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还是适用第78条,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限期拆除?
沈玉潮律师胜诉案例分析二:镇政府越权决定拆除违章建筑,被确认违法。2015年5月22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甬鄞国土资认9号《关于土地使用及地上建筑物合法性认定意见书》,认定287.11平方米的建筑物在建造之前未办理过相关的用地手续,该行为属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
【摘要】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中“占地”的“地”理解各不相同,笔者从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法律体系和目的性限缩等7方面加以分析,认为应解读为“农村宅基地”。
原创 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点击关注后解锁更多内容关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管理的过程中,在强制拆除之前,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建筑限期拆除,是一项经常采用的措施。
这份文号为“青木综执罚决〔2022〕01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巡察发现,东抛庄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该村村西北建设用地1152.24平方米建设彩钢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沧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占地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2022年7月11日,木门店镇人民政府决定给予东抛庄村民委员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52.24㎡,罚款11674.64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