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23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进行施工,未履行法定招标程序,被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依法作出罚款4.91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丽水市纪委监委出台《公职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十严禁”》(以下简称“十严禁”)并印发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规范履职,廉洁用权,自觉遵守“十严禁”。凡违反上述规定,主管负责人先行停职,再彻查违纪违法问题。
“我们没有参与项目投标,也未参加开标、评标,却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一再被追缴罚款。”2024年12月31日,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工)相关负责人刘先生找到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局开出的罚单提出异议。
3月11日,记者从沈阳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深入开展全市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通报4起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1.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系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