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疫情期间的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间,以及因为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职工,用人企业要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且不能够以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和劳动者解除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2 条规定,应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和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来确定支付标准,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大小新闻客户端12月11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王蓬 荆丽萍)日前,芝罘区市民王某接公司通知:其所在车间整体停工,发完第一个月满额工资后,以后每月只发1100元基本生活费,具体返岗时间不定。停工停产期间基本生活费应该如何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