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东莞虎门购买了一处宅基地房屋的齐先生遭遇一件烦心事,因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建设需要,他所购的房屋面临拆迁,且已被告知即将实施停水、停电,需限期搬离。但齐先生认为,拆迁部门并未与他们商谈,且补偿方案未达成一致,因此在这之前无法接受“被要求搬离”。
近年来,一些城镇居民在城市待久了,就想去农村购置一处房产,节假日可以过上几天田园生活。但是,这种购置房产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纠纷将承受不必要的损失。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小陈购买了农村宅基地,但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判定无效。
基于宅基地的身份属性和福利属性,加之宅基地与地上房屋的一体性,针对宅基地或其地上房屋的买卖,如出卖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受人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特殊情形外,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