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玩忽职守罪而言,因该罪系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结果为要件,结合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中国纪检监察报 特邀嘉宾朱阿男 大连市纪委监委第十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徐弘 大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崔晓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刘坚壮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编者按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曲某作为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收受某房地产企业主程某某所
点击上方“南沙检察”可以订阅哦!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也是渎职犯罪里出场率最高的犯罪,更是被无数办案人员视为“难点”的罪名,在公诉届,有着“宁接十个贩毒案,不办一个渎职案”的传说,就连在自侦届,也有“五个贿赂案好办,一个渎职案挠头”的口诀。
海外网2015-01-21 14:36:10[摘要] 涉及破坏土地资源渎职犯罪中大量属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中没有被破坏土地面积的标准,需要做损失价值鉴定。而损失鉴定过程复杂,且没有一个统一的土地损失鉴定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