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年老后是否有权主张赡养费?王某(男)与钱某(女)于1989年结婚,育有一子王小某,后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孩子王小某由母亲钱某抚养。此后二十年间,王某与王小某来往较少。
六旬父亲患病需要照料,女儿则认为自己年幼时父亲没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自己成年后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老年人被视为经验和智慧的象征,应该得到尊重和敬爱。重阳节将至,申税小微带大家一起看看与赡养老人相关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吧。扣除主体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