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建设公司与某环保建材公司、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环保建材公司、周某因资金周转难向某建设公司借款200万元,到期后某环保建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某建设公司随即起诉至法院,经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后,由于某环保建材公司、周某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法院
我们都知道,限制“老赖”的生存空间。是对“老赖”最有效的惩戒方式。也是对债权人的最大欣慰而目前对“老赖”的出行限制。包括飞机、高铁及动车二等座以上坐席对此,债权人表示:这远远不够。因为这些人还能开着车到处潇洒。一边在执行法官面前“哭穷”一边在日常生活中“炫车”欠了一屁股债,却以借用车辆的名义。以车代步,享受便捷。不过这样的“双面”被执行人。之后要小心了。因为“限驾令”来了。“法官,车不是我的”“法官,车实际就是他的,只不过不在他的名下”“法官,再想想办法......”2020年7月4日,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易金玲)12月10日,我们从岳塘区法院了解到,因不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陈某日前收到该院发出的“限驾令”,这也是今年全市首份“限驾令”,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车辆,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近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向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刘某发出“限驾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车辆。据悉,这是黄石法院系统首张“限驾令”。
日前,岳塘区法院向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陈某发出限制驾驶令,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车辆,压缩其出行空间,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这是湘潭中院出台《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以来,全市发出的首份“限驾令”。
大宝哥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配套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凡在浙江丽水全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