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近日,兴宁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因梅州某劳务公司未在与温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判决其向温女士支付二倍工资。温女士于2020年4月到梅州某劳务公司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3月10日,该公司认为小李不符合公司的考核标准,遂口头通知小李从明日起不用到公司上班,小李认为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口头辞退均属于违法行为,便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请求该公司依法向小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7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依法支持了小李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