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着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在长江三角洲区域探索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合力提升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区域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水平,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联合沪苏
日前,示范区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政府共同出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指导意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实施办法》,通过优化区域执法协作方式,强化区域执法协同力量,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构筑坚实的法治屏障。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
2025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月28日,司法部召开“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媒体通气会,介绍了江苏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作出的“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促进政策协同”部署,率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为“红头文件”立规矩。
在防止行政权力任性问题上,江苏省率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为“红头文件”立规矩。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方军在谈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时表示,这一省级地方标准是江苏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作出的“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促进政策协同”部署,主动承担的工作任务,将对防止行政权力任性起到重要作用。
2月28日,司法部召开“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媒体通气会,会上,介绍了江苏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作出的“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促进政策协同”部署,率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为“红头文件”立规矩。
7月24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一市三省的城管执法部门齐聚上海,召开首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会议,共同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并发布了首批《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清单》及《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三年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