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拒绝上班,并且要求公司进行补偿,那么,这样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呢?4月15日记者获悉,最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呢?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戚厚碧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公司搬迁新址,员工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最终劳动合同解除,员工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边是企业从自身经营考虑,由东莞市虎门镇搬迁至谢岗镇;一边却又是员工因家庭原因,无法随同搬迁。近日,遭遇这一烦心事的陈女士希望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东莞市人社部门告诉记者,此类因市内搬迁引发的劳动纠纷,主要以双方协商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