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网友“深圳xx牛”的文章,为了说明下岗工人比老农民生活强很多,发文说他所在深圳的单位,90年代下岗工人很多,大约都是些40~50岁的工人,国家按每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资的办法给予补偿,少的能拿10多万,多的能拿20多万,在90年代,这可不是一笔小钱啊!
国有企业从1988年前后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和个人开始交纳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的养老保险规定需缴足15年才能在满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但在2000年前后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绝大部分缴费都不足15年,造成他们很多人现在老了到了退休年龄都无法领到养老金,按政策规定如果补足满15年的缴费需要自已掏钱交纳一大笔滞纳金,这给很多本就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家庭带来了较重的负担。
我们经常看到后台有朋友提问说单位买断了自己的工龄,那么买断工龄后是不是就等于下岗了呢?真实的说就是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国家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加员工的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还有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有员工双方协定,报有关部门
回顾过去的二十几年,仅此一次大裁员,使一些年过50岁的国企干部职工被所谓内退,把国有企业的资产抵给私人老板,并由他们发放300多元生活费,但当时社会平均工资已达1000多元,之后逐步上涨到了2000多元,私企老板给他们交的内退养老金费用是按最低60%购买,用这种办法对待国企老干部老职工,历上没有见过,此后也没有出现第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