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编自崔建远:《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6期。《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学者就该权利的法律构造、法律性质、请求主体、效力与行使等均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原则上在诉讼、执行、破产等司法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进行受偿,进而导致了金融机构的享有抵押债权便面临无法全部实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