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检时发现了问题,但医院却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胎死腹中后,医院承担责任。鉴于上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医方对此例纠纷应负主要责任予患者赔偿,经调解,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女士自愿同意接受沈阳二四二医院一次性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6741.32元。
12月14日6:40患者出现心慌胸闷加重,予以少量胺碘酮静脉泵入复律,患者心率下降并波动在160次/分左右,胸闷心慌症状无明显好转,7:25患者突发心率下降30次/分,迅速心电监护呈一直线,经抢救无效于当日8:50宣告临床死亡。
今年8月,他与邵阳市疾控中心和解,双方达成如下两条协议:一、被告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补偿原告刘双发人民币99900元,在被告按约定支付刘双发99900元后,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已全部了结,原告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告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
公司与体检公司合作体检项目,员工陈某积极响应、参加单位体检,体检结果显示肺部“未见异常”。不料1年半后,却确诊癌症晚期!体检公司是否存在漏诊?体检公司又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广州天河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