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公司章程订立之前,包括李某在内的所有意向股东曾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某新材料公司的注册资本分3期到账,所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出资,公司注册1个月内,一期出资到位;公司注册半年内,二期出资到位;公司注册1年内,三期出资到位”。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公司存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中小股东维权又很困难。公司一般掌握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手中,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很难全面掌握,之前的公司法也有规定知情权,但是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这次修订后,完善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法信 · 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不补足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未出资额对应的股权——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诉完达山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