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刘女士前往M医院进行医美手术,双方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约定刘女士作为真人案例,为M医院提供永久肖像使用权,但使用照片时应遮挡眼部。后来,刘女士在某社交媒体平台发现,M医院账号发布的照片未遮挡眼部,刘女士能否起诉侵权?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将生活中的矛盾转移到网络空间,并在网上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泄愤,比如公开他人照片、隐私、言语上攻击辱骂,等等,这些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涉嫌违法。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几起网络空间中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侵害的案件。
街拍肖像权侵权6月6日,一中年男子与一年轻女子牵手逛街的短视频爆出大瓜。视频中的男主角被网友认出是北京某国企领导胡某勇,而女方并非其妻子。6月7日,上级单位通报免去胡某勇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网友吃瓜之余,别忘了摄影师也在承受巨大压力。
【每日学“典”:肖像不只限于“脸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面对人格权的法定性与侵权行为多样化、新型人格利益不断涌现之间的矛盾,以及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等权利冲突,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是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起点,侵权是否构成以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认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