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抵押人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但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抵押权人基于出借款项及抵押人系房屋登记权利人的情况,与抵押人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依据该抵押合同完成了系争房屋抵押权登记,该抵押权的设立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
王某伪造房产证并以伪造的房产证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虽伪造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但设立抵押的不动产确属王某所有,伪造的房产证所载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李某在善意的情况下与王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该抵押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某应取得抵押权。
判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形,要考虑到该债权人是否知悉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且该债权人知悉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后串通设定抵押为债务人逃废其他债务、进而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以相应财产实现债权等因素加以认定。
一、抵押的特点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房子是夫妻珍贵的财产也是每个家庭的“避风港”然鹅本是夫妻共有的房屋住着住着就被其中一方擅自处分了......这种情况下 处分到底有无法律效力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案情简介原告肖某与王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9年10月,双方购置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登记于王某名下。
3月3日,裕华公安分局裕华路刑警中队接到某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沈先生报警称,今年1月份以来,男子刘某甲、刘某乙先后在其公司租用大众迈腾和英菲尼迪汽车各一辆,到了合同约定的还车日期时,两人既没有送还车辆,也没有继续支付租车款,租车公司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