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系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无法取得或者还没有出现的证据,即基于不可归责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的区分,最高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认为,判断裁判生效后出现的新的事由是构成再审新证据,还是构成据以另诉主张权利的“新的事实”,应依据其是否受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能否证明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当事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来进行认定。
引言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变更生效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11条第1项规定,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